潘素芳妨害公务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川0722刑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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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刑监2号案件名称
潘素芳妨害公务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潘素芳案件缘由
妨害公务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川0722刑监2号潘素芳:你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本院(1994)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原审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且潘素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证实潘素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义和审 判 员 廖前锋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雪飞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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