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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素芳妨害公务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川0722刑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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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2刑监2号
  • 案件名称

    潘素芳妨害公务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台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潘素芳
  • 案件缘由

    妨害公务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川0722刑监2号潘素芳:你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本院(1994)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原审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且潘素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证实潘素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审 判 长 李义和审 判 员 廖前锋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雪飞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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