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传治与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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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249号案件名称
冷传治与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冷传治;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249号原告:冷传治,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31-3-2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吉林市丰满区江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鞠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鞠晓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冷传治诉被告吉林市江机液化气有限公司、鞠晓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冷传治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传治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冷传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冷传治负担。 审判员孙忠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聂鸿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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