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贵玉、杨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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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3号案件名称
肖贵玉、杨群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贵玉;杨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肖贵玉,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贵玉与被执行人杨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贵玉担保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3412.5元,合计103412.5元(8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利息按年利率6%执行),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受理费1383.5元、申请执行费145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群名下有存款、股权、车辆、证券、房产信息。2、通过到被执行人杨群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黄洲馆廉租房小区调查,被执行人杨群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明。3、因被执行人杨群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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