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敏、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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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36号案件名称
雷敏、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雷敏;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勇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雷敏,女。被执行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男。本院在执行雷敏与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0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雷敏货物损失30万元;二、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张勇、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吉安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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