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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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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996号
  • 案件名称

    王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996号被执行人:王**,男性,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在执行人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开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应给付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黔0121执199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并未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二、通过网络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请求协助查询被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余额较少。2.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车辆、证券、股权、金融类理财产品等信息。三、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属于外出务工流动人员,并未在其户籍所在地开阳县顶方村委会留有联系方式。四、通过传统调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康审判员 谢贵祥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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