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汉民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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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9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汉民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王汉民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路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7873L。负责人:冯靖,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汉民,男, 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汉民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一、王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内分期)31 997.83 元、截止2016 年 6 月7日的利息(含额度内分期)14 980.51 元、滞纳金1855.51 元(产生于2014 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4日)、手续费4元; 二、王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从 2016 年 6 月 8 日起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自 2014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 5%计算); 三、王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560元,由王汉民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全斗成 审 判 员 徐 轩 审 判 员 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存香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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