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王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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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45号案件名称
陈曦、王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曦;王安;刘艳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45号申请执行人:陈曦,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王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曦与王安、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陈曦偿还借款本息4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曦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安、刘艳丽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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