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杏娣与上海旋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沪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3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372号案件名称
周杏娣与上海旋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沪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杏娣;上海旋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沪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怀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372号原告:周杏娣,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旋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管如俊,董事。被告:无锡沪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刘怀波,总经理。第三人:刘怀波,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刘营村刘西队XXX号。原告周杏娣与被告上海旋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沪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于2021年8月11日追加刘怀波为第三人。原告周杏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杏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红华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心怡书 记 员 孙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