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贯军、梁红贤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0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0780号案件名称
范贯军、梁红贤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范贯军;梁红贤;孙现伟;闫建伟;李同江;王学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0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贯军,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郑州市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红贤,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伟,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建伟,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江,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斌,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范贯军因与被上诉人闫建伟、李同江、孙现伟、梁红贤、王学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贯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范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范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阳书 记 员 黄秋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66号 下一篇 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迎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5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