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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贯军、梁红贤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0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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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0780号
  • 案件名称

    范贯军、梁红贤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范贯军;梁红贤;孙现伟;闫建伟;李同江;王学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0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贯军,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郑州市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红贤,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伟,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建伟,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江,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斌,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范贯军因与被上诉人闫建伟、李同江、孙现伟、梁红贤、王学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贯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范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范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阳书 记 员 黄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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