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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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66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工程费用36647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刘某某2021年9月24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6204元(其中案件标的款36204元,案件执行费443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对到位标的款进行了全额领取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已领取,自愿放弃迟延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执行申请费443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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