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宇、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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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8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少宇、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少宇;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勇;大连奥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847号之一申请人:张少宇,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1670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徉,系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学勇,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大连奥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YJP63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张少宇、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勇、大连奥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勇、大连奥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7,123.2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张少宇、大连嘉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勇、大连奥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7,123.2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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