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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艳、孔祝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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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536号
  • 案件名称

    张同艳、孔祝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同艳;孔祝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536号原告:张同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被告:孔祝良,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张同艳与被告孔祝良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张同艳于2021年9月20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张同艳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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