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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忠、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4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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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4民初239号
  • 案件名称

    刘永忠、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刚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永忠;陶成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4民初239号原告:刘永忠,系青海省刚察县热水矿机关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陶成忠,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        原告刘永忠诉被告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毛措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已因其他刑事案件被看守所羁押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忠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永忠负担。        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凤云书记员    南吉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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