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纳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5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527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纳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纳速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527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吴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阳纳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11号(1-16-3)。法定代表人:王凯。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纳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明、赵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728执1242号 下一篇 赵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异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