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富与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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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15号案件名称
刘云富与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伟;刘云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815号 原告:刘云富,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氮肥厂家属院,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04234115。被告:吴伟,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富与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立案。原告刘云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刘云富负担。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贾彩英 书 记 员 李 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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