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孟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恢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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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恢823号案件名称
田孟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孟龙;龙劲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田孟龙,男,31,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被执行人:龙劲柏,女,36,长沙市丽花区。关于田孟龙申请执行龙劲柏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劲柏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孟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劲柏偿清505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龙劲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龙劲柏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447.94元。发现被执行人龙劲柏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住房公积金600元。被执行人龙劲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龙劲柏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田孟龙申请的50525元,已执行1047.94元,尚有49477.0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恢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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