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胡长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1诉前调5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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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诉前调5039号案件名称
阳谷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胡长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阳谷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胡长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诉前调5039号申请人:阳谷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张少典,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胡长红,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阳谷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5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长红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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