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马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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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3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马永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马永利;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团结路3号。负责人:陈宝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马永利,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厦广场公寓楼603室。法定代表人:马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被告马永利、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永利、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马永利、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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