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桩、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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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4121号案件名称
齐桩、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桩;李富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4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桩,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根,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上诉人齐桩因与被上诉人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48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齐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闫文昌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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