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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桩、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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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4121号
  • 案件名称

    齐桩、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齐桩;李富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4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桩,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根,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上诉人齐桩因与被上诉人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48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齐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闫文昌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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