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闫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9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925号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法院、闫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法院;闫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1623执4925号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闫勇(被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与闫勇司法罚款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000元。至此,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汝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莉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记前、张茂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32号 下一篇 隆德县惠民物业有限公司、杜跟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