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记前、张茂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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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32号案件名称
韦记前、张茂民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韦记前;张茂民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32号 原告:张茂民,男,生于1956年09月17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张茂民,男,生于1956年09月17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韦纪前,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韦纪前,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张茂民与被告韦纪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茂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韦纪前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4000020000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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