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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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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7号
  •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谢远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邵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江厚山,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谢远阳,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江厚山、谢远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事项,责令被执行人江厚山、谢远阳向申请人给付12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江厚山向申请人给付2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江厚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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