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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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7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江厚山;谢远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邵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江厚山,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谢远阳,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江厚山、谢远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事项,责令被执行人江厚山、谢远阳向申请人给付12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江厚山向申请人给付2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江厚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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