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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龙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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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2650号
  • 案件名称

    龙某某、龙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龙某某;龙某1;龙某2;罗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2650号原告:龙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1,男,住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2,男,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治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 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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