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龙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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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2650号案件名称
龙某某、龙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某某;龙某1;龙某2;罗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2650号原告:龙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1,男,住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2,男,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炫烨,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某、龙某1、龙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治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 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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