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山南支行、岳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18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山南支行、岳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山南支行;岳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山南支行,营业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8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西侧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366653C。负责人:解敏,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浩,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山南支行与岳浩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岳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119779.26元,执行费1697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海如、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359号 下一篇 刘绪才、王立荣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