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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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86号案件名称
杜红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杜红波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86号被执行人:杜红波,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南北大街。本院在执行杜红波其他案由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18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红波名下车牌号为冀APP271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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