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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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419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宏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419号原告: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MA1ARRFA6Y),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东风国际一期。法定代表人:甘信明,经理。被告:朱宏伟,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孟繁颖书记员黄秋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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