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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梁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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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07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梁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梁伟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8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志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众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梁伟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梁伟主张的奖金数额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中,梁伟提交的工作总结、设计明细表等证据,系其自行制作,既无众能公司及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又没有提供劳动成果予以佐证,是梁伟自己的陈述,不属于证据,并且众能公司并不认可。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其次,梁伟多次无故旷工,2019年5月之后再未到单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根据法律规定,自动离职,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经济补偿金19500元错误。再则,梁伟自2019年5月起未到单位上班,自动离职,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5月解除,一审判决众能公司与梁伟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欠发工资50192.35元属于查明和认定事实错误。最后,一审判决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差旅费860元,该项判决没有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书认定简单粗暴,有违公平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众能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大型国企,众能公司处于相对弱势的“乙方”地位,结算方式也是依据甲方的对账审核“层层审批”,在项目未服务完毕前,众能公司也没有相关的设计明细。本案中的项目未服务完毕,梁伟也是知晓并认可的。但是,一审法院采用一刀切的证据认定采纳模式,严重无视了众能公司的合法权益,众能公司不能在无法提供此项证据的前提下“凭空捏造”,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适用错误。梁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一、众能公司主张的资金数额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事由不能成立。首先,工作总结及工程明细表系有机整体,是梁伟本人对一年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措施进行的工作汇报,只能本人自行制作完成,并且也不需要单位签章确认,只需向单位提交即可,这是基本常识。其次,工作总结的形成时间系2019年1月10日,梁伟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众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霞的邮箱,从时间上而言,此时梁伟与众能公司单位并未产生纠纷,梁伟并没有故意制作虚假材料的动机。加之2017年的工作总结亦是通过上述方式向单位提交,在网络盛行的今天,通过邮箱的方式向单位汇报工作情况亦属常态。再者,每份配件设计图纸,均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并载明了每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依常理,按惯例,除建设单位供电公司留存外,众能公司作出设计单位也应留存,本案中只要按照工作总结及工程明细表列明的工程项目,众能公司提交存储的相对应的配电设计图纸也就一目了然。另外工程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工程项目2018年就已经开始设计施工,截止目前已过三年的时间,所涉及配电工程的小区的业主均已入住多时。加之众能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其服务对象均是大型国企,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当前的形势下,政府也出台相关法规,三令五申,要求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按约结清欠款,根本不可能产生逾期付款的可能。况且在电话录音中刘志霞明确表示乐陵的工程款已经收回,禹城的工程款月底结清,但梁伟自2017年入职至现在,一分钱奖金都没有拿到,显然不符合事实与逻辑。最后,一审时梁伟提交的与供电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截图、三份电话录音等证据的内容与工程明细表中涉及的工程项目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可见,该证据并非如众能公司所言的凭空捏造。二、众能公司陈述的梁伟于2019年5月已自动离职与本案事实不符,理由同一审判决的理由。三、众能公司一审时置本案的基本事实于不顾,竟然述称梁伟并非配电设计人员,而是行政管理人员,另外一审时众能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与其之前提交至济南市槐荫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明细表的内容也不一致,上述诸多事实足以说明众能公司显然是在故意推卸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众能公司上诉请求。梁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众能公司支付欠发的梁伟的工资104000元及项目奖金149086.38元,共计253086.38元;3.判令众能公司支付梁伟经济补偿金26000元;4.依法支付欠发梁伟的差旅费1905元及报销费1320元,总计3225元;5.诉讼费用由众能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如下:一、梁伟于2017年6月19日入职众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试用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从事配电设计岗位工作,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众能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后双方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月工资6500元,其中月薪资总额的100%为月固定发放薪资,众能公司于每月15日按照公司规定的薪资管理要求及标准支付。众能公司此前未向梁伟发放过奖金。众能公司为梁伟缴纳了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二、梁伟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齐鲁银行历史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众能公司按月为梁伟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此后,众能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9日发放6138.62元,于9月10日发放6223.82元,于12月14日发放6216.02元,于12月17日发放6189.62元,于2019年1月29日发放6263.68元,于3月13日发放6360.40元,于4月23日发放6348.76元,于7月10日发放6360.40元,于9月6日发放6589.32元,共计9个月。该数额及发放时间与众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工资表一致。众能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9年4月梁伟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361.53元。另外该流水还显示众能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向梁伟转账1000元,4月16日转账500元,5月27日转账500元,5月29日转账2000元,8月1日转账2000元。其中8月1日转账备注用途为“报销”。三、2020年6月19日,梁伟作为申请人,以众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裁决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裁决众能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104000元(明确为2018年6月份、2018年9月份、2019年2月份、2019年4月份、2019年5月份、2019年7月份、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及项目奖金149086.38元,共计人民币253086.38元;3.裁决众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5000元;4.支付欠发的差旅费1905元及报销费用1320元,共3225元。该委审查后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20〕第9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2018年6月份、2019年4月份和2019年5月份工资19500元;2.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2217.09元;3.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4.驳回梁伟的其他仲裁请求。梁伟、众能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均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有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欠付工资,众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19年8月1日发放2000元,拟证明众能公司已支付梁伟2019年2月份工资,但是,梁伟提交的齐鲁银行历史交易流水显示该笔款项用途为“报销”,并不是工资。故众能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该笔2000元款项不能视为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的工资。众能公司主张梁伟2019年4月份应发工资数额为4461.33元,该月工资尚未发放,但是梁伟自2019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不到岗工作,且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众能公司为梁伟缴纳2019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438.95元应由梁伟负担,故2019年4月份的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用6438.95元后,梁伟还应支付众能公司1977.62元。二、关于2019年5月后梁伟是否提供劳动,梁伟主张其于2020年6月19日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与众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前一直正常提供劳动。为此,梁伟向一审法院提交2019年9月9日其与法定代表人刘志霞、2019年10月9日其与会计刘主任的谈话录音,证明录音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众能公司拖欠工资、应发奖金但是未发放的事实,众能公司认可梁伟并未打卡并表示向梁伟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的事实,以及乐陵工程设计费已经回款但未发放奖金、报销费用及单据共计860元,已经交给公司的事实。2019年9月9日其与法定代表人刘志霞、会计刘主任的录音显示的部分内容有:刘志霞:“你也不能坏了名声,我也不能坏了名声,是吧,在别人那上班我也能理解,但是你这有点不道德,你拿着我的工资,跟你交着保险,那我的活你是继续给我干着呢?还是怎么着干嘛嗯?我给你把这月保险交了,下月你在新单位交吧。”梁伟:“那工资什么时候能给?”刘志霞:“就是这不咱俩商量吗,你是说现在就是继续给我干完了,那咱就拿奖金,哪怕是你给我这一两年给我干完了,回来钱我就给你奖金,然后呢,你要是不打算干就交结给张东方,你比如说你只有这个工程干到40%,回了奖励就按百分四十记,干60就按60记,因为都是你干的吗……就是你想后边工程来给我继续干呀?还是完全都给我交给张东方?......这不是跟梁工商量着吗,你该拿奖金然后咱就拿,你要那边没这么忙,能顾我,你的工资呢,尽快的给你结,都按照程序走的,一个月一个月的,这个月应该拿回来钱,再给大家发,然后算了算,一共欠你两万多块钱。”梁伟:“几个月了?不应该吧。”会计:“29000元。”梁伟:“光工资吗?”会计:“嗯。”梁伟:“公司现在欠着几个月了?”会计与刘志霞:“2、3、4、5,6、7两月都发了。”梁伟:“这两个月是,发这两月是6、7月的?”会计与刘志霞:“嗯。”梁伟:“2、3、4、5应该还多呀,我感觉。”刘志霞:“就从2月份没发啊。”会计:“这个没事儿,这个没事儿,这个可以对账。”梁伟:“这个可以对账是不。”刘志霞与会计:“这个都是有账的,这个谁还能说谎。”刘志霞:“你认为哪个月不对,工资这块都写着呢,一月月的。”梁伟:“我前段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你发几个月工资了,我去银行,我也打个流水。”刘志霞:“就是公司的账你一点不用担心,这样跟你说,因为他得平。税啊工资必须发给你的。这个你都不用担心,税务那儿还管着我呢。我都给你报表报上去这钱必须得给你。这个连现金都不用,必须打你本人。即使你走了,这个该给你的钱,以后包括你的奖金,也是都得给你打上,该扣税扣税去,因为你到时候不是我员工了,你就得扣税,你不能拿出去,因为你不在这公司了,应该是后面的,该扣税扣税,就是全都是这样,现在国家管这些管的非常严,奖金就是奖金,工资就是工资。禹城这快回款了,回款后给你算奖金。”梁伟:“行,那要不我就把工作交接一下。”刘志霞:“不跟我干了?”梁伟:“嗯。”梁伟:“今天领导这么说了,是吧,若让辞退了还有什么脸面在这干啊,是不。”刘志霞:“咱凭良心说,有这样当员工的吗,我都来了多少次你都不在。你今天来了以后,那你就在那上班上到结束,然后你就走了,我给你打电话,你还是理直气壮,你不能倒打一耙,这个事。现在都是这,这个文明社会该怎么着就是一直什么很正常?你也交接不利索啊。”梁伟:“你想吧,我都离职了,还在这里和以前干的工作一样,那还有什么意义?”刘志霞:“你平时你干的活还给你提成,我不是还跟你记着,你就跟那土建兼职是一样的。”梁伟:“以后的提成我不要了,我做到50%就给50做到60%就60是吧,因为这个后续工作很繁琐,你说不可能,哎呀。”刘志霞:“我要你后续来上班,你能做到吗?”梁伟:“我做不到。”刘志霞:“那你说我租这么贵的办公室,你好歹来跟我充个人气也行?这公司一共就三人,三人在这坐着,你知道吗?你还单独一个屋,我一来就没人,一来就没人,你说人家张东方跟小X怎么想啊,是长期放假还是怎么着,你说你胳膊摔断以后,扣过你一分钱吗?”梁伟:“哎呀,一来就没人,是吧?周末的话,大早晨的六点我就赶到现场,是吧,我给你诉过苦吗?定陶那边土建给人家搞错了吧?我一大早在那个。”刘志霞:“我们没别的要求,今天来上班,我没想撵你走。”刘主任:“你一走工作都都没人干了,谁干?”梁伟:“哎呀,我也觉得公司有难处,所以我没提出来辞职。是吧,即便我很困难。”刘志霞:“那你天天也不来,跟这辞职有什么区别,我这个影响员工士气,你说让他们怎么想,我照顾你,你也不是说你看我让周雪问你几回,你老说,刘总说的,我是说你偶尔你晚上的话你画图画晚了,第二天不来就不来呗。那你就放长期了,那些电话长期我也不是国营单位,那也没有这样的呢,你说咱什么都换位,你那天你看你哪怕你开个食品店,你说你店员今天不来,明天不来一个月都不再见了人得,咱什么都换位思考,什么都是你,翻过来你站到我的位置想想,一共就是屋里的人,就那屋长期都见不到人,咱都别说别的,就长期都见不到人,那你说你是不是我员工呢?”梁伟:“行啊,那就那就交接吧,是吧,你看谁接?”刘主任:“现在也没谁接,能谁接,反正指定他交接也得麻烦你吗,这不是明着吗。”梁伟:“两年多了,我一分钱奖金没拿到。”刘志霞:“那她也没回款啊。”梁伟:“那别的有回款的,我也没提过。乐陵的渤海城应该回了吧,当年就施工完了。”刘志霞:“我跟你讲,乐陵的钱根本就不在公司,跟你说实话,你知道张军为什么走吗,他把钱都偷走了。你不知道吗?”梁伟:“你们领导层的事,我不知道,反正我知道干完活的话施工都那么久了。”会计:“再说吧。”刘志霞:“我觉得我现在不愿跟你说多了。”刘志霞:“你回去再想想呗,行吗?”梁伟:“嗯,行。”刘主任:“到时候咱再预约,咱再这儿定一下,碰一下。”梁伟:“嗯嗯。”。2019年10月9日其与会计刘主任的录音内容为:刘主任:“那你下午把那图发给我呗,你下午没事。”梁伟:“那我得整啊。”刘主任:“还得捋一捋啊,完了你整完了,我给他寄过去。”梁伟:“他那应该是不着急了,我尽快,应该好弄,抽时间我弄。”梁伟:“我这有个单子,报了。”刘主任:“啥?”梁伟:“4月2号去禹城的。这次是跟张东方,我有清单,小的我都记不住了;那次前段时间去定陶,干了一天那一次,还有那次上商河,上商河你也知道,开的增值税发票。”刘主任:“啥玩意,住宿的?”梁伟:“不是,加油的;我那次上定陶,你不是忙吗,我没法开车,我让朋友开车去弄那啥的,土建也搞错了,一共是860元。”梁伟:“短的都忘了,我注了,同行人员张东方,就那次带张东方去的,就开公司的车,来回过路费,100块钱油票,应该还是张东方付的,我给的现金,然后就这一个,公司车过路费25元,别的没什么。”刘主任:“行。”梁伟:“然后,去定陶这个,那个领导知道,那次我自驾车去了一天,晚上到了六点还在那儿,还有去商河这个,就是最近这一次。”刘主任:“嗯。”梁伟:“别的,一天二天的,不牵涉费用那个,我也记不太清了,那就算了,这个发票应该当时那啥,我也忘了怎么弄的了,当时可能是没钱,张东方说我这有钱,然后我转给他了,这个就是这个,这个日期能对起来,这些的话都是后来的。我上定陶我还不太能开车,8月10号,然后上加油站开了个发票,增值税发票,顶这两个,一个是定陶,一个是商河,商河这次给他定了相关位置,你放哪儿,放这儿?”刘主任:“行。”梁伟:“你说放哪儿,别忘了再。”刘主任:“没事,忘不了,交代我的事忘不了。”梁伟:“别到时候,别人一开车,忘了。他这个图的话,我应该很快,他这个图,主要是材料提给他了。”刘主任:“对,完了,我就给那谁快递过去。”梁伟:“一共就这么几张图,我想看尽量少做一点,是吧,一张图也是费用,我拿我衣服,我还没下车你别就跑了。哎呀,下午去曹县啊。”刘主任:“走了,马上走,等我呢。”梁伟:“哎,10月9号。走吧,一路顺风。”众能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梁伟的证明目的。称梁伟自2019年5月起未来单位上班也未交接工作,众能公司基于让梁伟继续交接工作,要求梁伟继续来单位上班,但遭到梁伟拒绝,梁伟明确表示不来单位上班,故其劳动关系应于2019年5月解除。众能公司为挽留梁伟所做的陈述并非事实,而是基于实现调解交接的目的。该录音也无法证实其报销费用单据交接的事实,众能公司从未收到梁伟提交的任何报销票据,且公司已于2019年5月29日及2019年8月1日分别向梁伟转账2000元,其中一笔转账为报销费用。梁伟还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众能公司会计刘主任以及齐河共建公司王平、禹城公司的张华、定陶供电公司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梁伟负责上述三个地区配电项目设计及施工,其接洽方供电公司的上述三个人员,与2018年工程设计表中所附的工程是一致的,也可证明梁伟2019年10月份仍然在为众能公司工作的事实。众能公司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核实第三方身份的真实性,不能证明梁伟的目的,无法证明梁伟是涉案项目的实际设计人,也无法证明涉案项目后续的工作情况及回款情况。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众能公司不予认可,且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三、众能公司为证明梁伟在2019年多次无故旷工及2019年5月份之后未来上班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8年8月-12月、2019年1月-12月考勤打卡汇总表打印件。梁伟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即便该证据真实有效,也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梁伟提供的录音证据、微信截图及众能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9月6日全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的事实,都能够证明众能公司认可梁伟不打卡和全额发放工资的事实。众能公司还提交于2019年8月30日向梁伟发出的《关于人员辞退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梁伟同志(自入职我公司,从事配电工作,2017年8月28日任命为公司配电部经理。梁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且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已连续无故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与梁伟同志的劳动合同,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停止该同志薪资的发放及社保的缴纳。2019年5月至8月之间因梁伟无故旷工,不到岗,不交接工作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保留对其追偿的权利。”梁伟对该通知不予认可,称其从未收到过,因为众能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众能公司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的该通知。众能公司称该通知向梁伟送达过,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系众能公司自行出具,没有梁伟的签字确认,且根据梁伟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众能公司并不严格要求梁伟进行打卡,故即使考勤表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梁伟自2019年5月1日后无故旷工的事实。众能公司提交的辞退通知梁伟不予认可,且众能公司未提交其及时向梁伟送达的证据,故该通知也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原因,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均不予采信。四、梁伟向一审法院提交设计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总结、设计明细表的复印件,证明众能公司应按设计费的6%计提奖金。众能公司对设计考核办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称该办法确定执行的标准为设计师,而且有严格的执行要求,要求完成设计并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完成。梁伟并非设计师,也无法证明其参与了设计项目,不能证明梁伟的证明目的。对工作总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其工作总结是其个人总结,是对其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总结,并非梁伟个人的总结,而且该总结具有主观性,与客观事实不符,未经过公司确认。设计明细表是梁伟单方制作,无法证明梁伟参与了涉案项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梁伟提交的设计考核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工作总结、设计明细表不予采信,因系复印件,且没有得到众能公司的认可,系梁伟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但众能公司应否支付奖金,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五、诉讼中,梁伟明确其要求众能公司支付的报销费1320元为电话费,每月120元,共计11个月。众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梁伟与众能公司自2017年6月19日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一审法院认为,众能公司为梁伟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最后一次为梁伟发放工资的时间也是2019年9月,且梁伟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没有协商一致,众能公司在录音中认可欠发梁伟的工资,且称6、7月工资已发放,也说明2019年6月、7月众能公司仍向梁伟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梁伟仍然为众能公司提供劳动。2019年10月9日的录音也能证明梁伟仍然在为众能公司提供劳动,这都与众能公司辩称的梁伟自2019年5月1日起未提供劳动的意见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众能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系其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考勤表是真实的,众能公司也在录音中明确表示梁伟可以不考勤,故考勤表不能证明梁伟自2019年5月起未提供劳动的事实,众能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伟于2020年6月19日以拖欠工资为由与众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6月18日。但鉴于刘志霞与梁伟在录音中讨论离职交接的问题,梁伟也表示让众能公司找人交接,虽然最终双方没有就交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双方均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对于解除的方式、时间、交接、工资、奖金等事项需要进一步协商。故此后梁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仍然为众能公司提供劳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故梁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据录音证据认定梁伟为众能公司提供劳动至2019年10月。关于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共计17个月,根据梁伟和众能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及工资表可以证明,众能公司已发放工资9个月,尚欠8个月的工资,通过众能公司为梁伟发放的工资数额均在6000元以上的事实,能够说明即便梁伟未打卡考勤也是按照全额发放工资。故众能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向梁伟发放欠付的工资,8个月共计52000元。众能公司辩称其为梁伟缴纳2019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应从梁伟的工资中扣除的意见,其中要求扣除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对个人负担部分,鉴于众能公司已经为梁伟缴纳了2019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故应当从梁伟的工资中扣除。按照众能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的梁伟每月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361.53元计算,2019年5月至9月共计1807.65元。扣除该费用,众能公司应向梁伟发放欠付工资50192.35元(52000﹣1807.65)。梁伟要求众能公司支付欠发工资104000元的请求,对超出50192.35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梁伟提交的2019年9月9日的录音中,众能公司认可梁伟是有奖金的,刘志霞也表示待项目回款后向梁伟发放奖金。众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当对项目运行进展、最终结算、回款情况建立财务账目,对于梁伟的奖金数额及发放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众能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信梁伟的主张,认定众能公司应向梁伟支付奖金149086.38元。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众能公司未及时向梁伟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梁伟的合法权益,梁伟以此为由与众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众能公司应向梁伟支付经济补偿。另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梁伟在众能公司工作三年,众能公司应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查明,梁伟的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故众能公司应支付梁伟经济补偿19500元,梁伟要求众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6000元的诉讼请求,对超出19500元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差旅费,一审法院认为,众能公司向梁伟支付过报销款的事实,可以认定众能公司存在报销制度。再结合梁伟提交的2019年10月9日的录音,能够证明其向众能公司提交了860元的差旅费单据,且录音中众能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众能公司应向梁伟支付差旅费860元。虽然众能公司辩称其已向梁伟转账2000元报销款,但是支付时间是2019年8月1日,在录音时间之前,故不能证明众能公司已向梁伟支付了该笔860元的报销费用。梁伟要求众能公司支付差旅费1905元,对超出860元的部分,其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报销费1320元,梁伟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众能公司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梁伟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众能公司与梁伟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众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伟支付欠发的工资50192.35元;三、众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伟支付奖金149086.38元;四、众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伟支付经济补偿19500元;五、众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伟支付差旅费860元;六、驳回梁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众能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众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张东方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于2016年4月入职众能汇科,职位配网设计,工作于德州乐陵项目部,从事配网工作2年。2019年6月结束配网工作回到公司,转为配电设计。2019年10月13日邮箱收到梁伟发送的邮件,邮件附件内容为:定陶丽水城小区及镜湖一号小区两个项目初设图纸。除此之外,未收到梁伟任何图纸及工作交接资料,无电话交流。”证据二、张东方2019年10月13日电子邮件网页截图,载明:张工,定陶工程领导让移交给你。附件:定陶丽水城、镜湖一号。证据三、众能公司员工周雪与梁伟于2019年9月19日微信聊天截图,载明:周雪:“梁经理,你半年都不来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你交着社保,截止今天,你也不交接工作,给你打电话,发微信语音都不回,作为公司人事,通知你被公司辞退了,请你收到信息,今天来公司交接工作,否则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梁伟:“污蔑我半年不去上班。”周雪:“不是污蔑,你就是没来上班,没有你的考勤,没有指纹记录,这是事实。”梁伟:“很好。”周雪:“公司你能按时交接,否则这半年公司给你交的社保有你个人承担,你在别的公司做同行业工作,公司也会走法律途径追偿!请你及时来公司交接!”梁伟:“都是打工的,我也理解你的处境,彼此理解吧。我也不是厦大毕业的,我也没有故意不接谁的电话,该开展的工作我也一点没耽误。”证据四、2019年1月工资表、3月工资表及有关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实2019年7月10日发放的是2019年1月工资,9月6日发放的是2019年3月工资。证据五、众能公司自行制作的配电项目统计表,载明:2017年、2018年的若干项目,其中龙啸置业有限公司渤海城项目小区配套由吴金月、梁伟设计,未回款;禹城浩东凯旋公馆由吴金月、梁伟、张东方三人涉及,2021年已回款64887.5元;禹城吉顺泺清水岸由吴金月、梁伟设计,未回款;禹城地中海小区二期配电工程由梁伟、张东方设计,未回款。其余项目均非梁伟设计。证据六、禹城浩东凯旋公馆劳务费明细表及《乐陵赵洪都小区临时用电配套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合同》、合同评审表。针对上述证据,梁伟质证称:1.证据一系证人证言,张东方应该出庭作证。证据二也仅能体现出同事之间对工作的分摊,以及梁伟仍在为众能公司工作。2.梁伟记不清楚是否存在该聊天内容。该证据没有提交原始载体,对真实性不予认可。3.对证据四,在一审录音证据中,对方已经承认该工资是6、7月份的。4.对于证据六中的《乐陵赵洪都小区临时用电配套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合同》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据五以及证据六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二审期间,梁伟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七、梁伟于2019年1月16日发送给刘志霞的电子邮件截图,载明梁伟于2019年1月16日将《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及《2018年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发送给刘志霞。针对上述证据,众能公司质证称:1.确实收到了上述邮件,且梁伟一审提交的《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及《2018年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就是这个邮件中的附件。2.这个统计表并不是公司真实工程量,有许多项目已经废止,像齐河地区,表中所列的齐河五个项目已经废止,商河的状元府也不干了。3.其他项目确实干了,但是并不全是梁伟设计,梁伟设计的只有乐陵2017年龙啸置业渤海城项目,开始设计是吴金月,后来梁伟竣工,现在合同没有签,也没有回款。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张东方虽然未出庭作证,但证据一、二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梁伟对证据三的聊天内容记不清楚,并未否认,因此,本院采信证据三。证据四中的工资表与梁伟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众能公司承认证据四中的工资系2019年6、7月份工资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系众能公司自行制作,梁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梁伟对证据六中的《乐陵赵洪都小区临时用电配套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梁伟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众能公司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及有关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众能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制定《配电网、规划、新能源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二、1.薪资:分为月薪和奖金,月薪即按照公司核定的月发放薪资金额每月进行核发;奖金即按照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进行核算发放。2.有效合回款:是指扣除相应的咨询费用后的最终回款额。……四、奖金发放原则1.设计奖金为税前奖金,个人需要承担相关税费;2.奖金按照半年进行考核;3.奖金的核算按照实际有效回款额的6%进行统计;4.设计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被辞退的,项目未完工及未完成奖金核算的,则公司不再对其进行奖金的核算和发放。5.如多人协调共同完成的项目,则该项目的奖金按照项目组进行发放,项目组自行分配,但分配原则须经公司同意,分配金额报公司后由公司直接针对个人进行发放。”3.2019年1月16日,梁伟将《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及《2018年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众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霞。《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包括梁伟2018年度工程统计表及吴金月2018年度工程统计表。梁伟2018年度工程统计表载明:禹城四个项目,吉顺泺清水岸小区施工图(工程年份2017年,完成,设计费25.7653万元)、浩东凯旋公馆小区初设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17.9413万元)、地中海小区二期配电小区初设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待审核,设计费16.4230万元)、幸福里初设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待审核,设计费13万元);鄄城9个项目:鄄城中央华府小区施工图(工程年份2017年,施工完成,设计费15.311万元)、梦想城小区一期施工图(工程年份2017年,施工完成,设计费10.1687万元)、邓庄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4.659647万元)、田楼、盐店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15.73644万元)、北桑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5.737028万元)、李庄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9.8866万元)、黄河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28.020226万元)、辛庄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23.641059万元)、田楼盐店(煤改电)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7.543889万元);齐河五个项目:青岛京东昌益得施工图(工程年份2017年,完成,设计费8.9887万元)、齐河第二实验小学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5.9282万元)、齐河第三中学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8.5661万元)、齐鲁科技孵化器项目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15.7905万元)、齐河温泉酒店工程施工图(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10.3672万元);乐陵市一个项目:龙啸置业有限公司渤海城项目小区配套(工程年份2018年,完成,设计费5.0023万元);合计设计费248.4773元。《2018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载明:1.禹城浩东凯旋公馆小区初设图完成(张玲参与)、地中海小区二期配电小区初设图完成(张玲参与)、幸福里初设图(张玲参与);鄄城邓庄施工图、田楼、盐店施工图、北桑施工图、李庄施工图、黄河施工图、辛庄施工图、田楼盐店(煤改电)施工图;齐河第二实验小学施工图、齐河第三中学施工图、齐鲁科技孵化器项目施工图、齐河温泉酒店工程施工图。2.吴金月:定陶鑫源丽城小区配电设计、定陶镜湖一号小区配电设计、定陶博文华庭小区配电设计、定陶烟草公司家属院配电改造工程、定陶邮电家属楼配电。4.梁伟2017年6月进入众能公司后,任配电设计部负责人,该部门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人员为梁伟与吴金月。众能公司员工周雪于2019年9月19日向梁伟发送微信,内容为:“梁经理,你半年都不来公司上班,公司一直给你交着社保,截止今天,你也不交接工作,给你打电话,发微信语音都不回,作为公司人事,通知你被公司辞退了,请你收到信息,今天来公司交接工作,否则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梁伟收到该微信内容。张东方于2019年到配电设计岗位。2019年10月13日,梁伟将定陶丽水城及镜湖一号的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张东方,并注明:“张工,定陶工程领导让移交给你”。5.梁伟主张的奖金是按照设计费248.4773万元的6%计算得出的,工程造价及设计费系根据工程预算计算的。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一审证据对梁伟与众能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梁伟为众能公司工作至2019年10月、众能公司拖欠梁伟工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及梁伟差旅费的分析符合法律规定,亦合情合理,分析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众能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梁伟旷工为由通过微信通知梁伟将其辞退,但是根据众能公司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众能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该制度制定程序及告知程序的合法性,故众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辞退通知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梁伟一审提交的有关证据证实梁伟至2019年10月仍在为众能公司工作,说明上述辞退通知亦未实际产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后果。因此,该辞退通知并不足以改变一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原因。关于奖金问题,本院分析如下:梁伟一审期间提交的《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及《2018年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系2019年1月形成的,且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众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霞,刘志霞在梁伟在职期间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上述《2018年度配电设计部项目工程汇总表》及《2018年配电设计部工作总结》证明力较强,能够反映梁伟设计的有关项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众能公司《配电网、规划、新能源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奖金核算按照实际有效回款额的6%进行统计;设计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被辞退的,项目未完工及未完成奖金核算的,则公司不再对其进行奖金的核算和发放;如多人协调共同完成的项目,则该项目的奖金按照项目组进行发放,项目组自行分配,但分配原则须经公司同意,分配金额报公司后由公司直接针对个人进行发放。梁伟关于奖金的诉讼请求仅是依据工程预算的设计费的6%计算,不符合上述奖金核算及发放的规定,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虽然梁伟确实完成了有关项目的设计,但梁伟于2019年9月9日离职,且回款情况不明,还存在其他人参与的有关项目等因素。由于项目回款情况由众能公司掌握,因此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众能公司。众能公司对该问题提交的证据未被本院采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基于以上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众能公司应支付梁伟的奖金为5万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奖金数额错误,本院予以改判。鉴于二审改判并未免除众能公司的付款义务,仅是付款数额的调整,因此,本院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众能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第三、六项;三、上诉人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梁伟支付奖金5万元;四、驳回被上诉人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众能汇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琦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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