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昌、刘显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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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88号案件名称
刘福昌、刘显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福昌;刘显双;赵海龙;刘佳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88号原告:刘福昌,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显双,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赵海龙,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佳明,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刘福昌与被告刘显双、赵海龙、刘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福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福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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