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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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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钟建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钟建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35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钟建伟,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钟建伟贩卖毒品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钟建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钟建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00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罚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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