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露宁、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849号
  • 案件名称

    于露宁、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于露宁;王昀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849号原告:于露宁,女,199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昀瑞,男,199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露宁与被告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露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于露宁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迎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