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露宁、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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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849号案件名称
于露宁、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于露宁;王昀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849号原告:于露宁,女,199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昀瑞,男,199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露宁与被告王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露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于露宁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迎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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