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珍、陈丽娜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2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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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2民初2659号案件名称
李玉珍、陈丽娜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玉珍;陈丽娜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2民初2659号原告:李玉珍,女,汉族,195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娜,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珍诉被告陈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玉珍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珍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运涛审判员 王焕丽审判员 赵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雯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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