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玉珍、陈丽娜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2民初26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2民初2659号
  • 案件名称

    李玉珍、陈丽娜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玉珍;陈丽娜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2民初2659号原告:李玉珍,女,汉族,195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娜,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珍诉被告陈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玉珍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珍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运涛审判员  王焕丽审判员  赵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雯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