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科君、杨如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47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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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4743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科君、杨如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科君;杨如贤;张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4743号之三原告:杨科君,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栋,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如贤,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杏,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科君与被告杨如贤、张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杨科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科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9047元减半收取计4523.5元、保全费3144元,合计7667.5元,由杨科君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诸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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