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谢清波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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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354号案件名称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谢清波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谢清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54号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胡城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清波,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839.07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谢清波银行存款3839.0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二、查封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明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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