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杜娟、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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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32号案件名称
蒋杜娟、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杜娟;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蒋杜娟,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原芝山接里桥镇集义乡郑家村尾巴头组)。负责人蒋先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杜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尚木井村尾巴头组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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