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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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718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孔祥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峰,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慧,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02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99913.87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后。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慧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09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公积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希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姗姗书 记 员 张靖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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