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峰、张建斌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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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45号案件名称
李小峰、张建斌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小峰;张建斌;乔延延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45号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建斌,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乔延延,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小峰、张建斌、乔延延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峰、张建斌、乔延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峰、张建斌、乔延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小峰、张建斌、乔延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张建斌名下有陕HN8730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银行存款5605.37元;李小峰有银行存款3023.18元;乔延延有银行存款997.39元;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张建斌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4.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及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分别到该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小峰、乔延延到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东镇行政村村委会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小峰、乔延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该村也没有可执行财产。5.2021年9月11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小峰、乔延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6.于2021年9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峰银行存款3023.18元;扣划乔延延银行存款997.39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李小峰、乔延延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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