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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润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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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661号
  • 案件名称

    正定县润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正定县润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661号原告:正定县润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三角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孙卓景,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少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敦雅琨,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明,公司总经理。原告正定润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正定润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正定润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宏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哲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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