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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红武、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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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999号
  • 案件名称

    郅红武、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郅红武;李学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郅红武,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李学良,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郅红武与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良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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