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红武、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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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999号案件名称
郅红武、李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郅红武;李学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郅红武,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李学良,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郅红武与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良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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