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颖、臧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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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57号案件名称
门颖、臧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门颖;臧洪江;王建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门颖,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臧洪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审被告:王建新,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门颖因与被申请人臧洪江、原审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门颖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二、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原审授权委托书不是再审申请人进行的委托,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再审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过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审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且内容违法,应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的结果,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并请求予以撤销,但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非其签署,案涉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其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且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门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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