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4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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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初14447号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民初144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被告: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发展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3693227Q。法定代表人:莫冠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江门市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惠娟书 记 员 梁丽菁陈嘉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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