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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奇男、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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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39号
  • 案件名称

    公奇男、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公奇男;周延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39号原告:公奇男,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周延河,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公奇男与被告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公奇男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未参加-2-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奇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公奇男负担。审判员  李熹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3-法官助理曹**明书记员杨美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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