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奇男、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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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公奇男、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公奇男;周延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39号原告:公奇男,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周延河,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公奇男与被告周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公奇男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未参加-2-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奇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公奇男负担。审判员 李熹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3-法官助理曹**明书记员杨美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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