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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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515号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福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15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福杰,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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