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三案件名称
蔡福根与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蔡福根;钱志根;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东奉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之三申请人:蔡福根,男,196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总经理。被申请人:钱志根,男,1960年12月5日盛,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展园路XXX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福根诉被告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44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撤回诉请,故应解除对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申光菲德宝供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志根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雷才告、罗绪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03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宗波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