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刚、郭青庄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永刚、郭青庄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永刚;郭青庄;赵俊奎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原告:李永刚,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青庄,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俊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原告李永刚与被告郭青庄、赵俊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5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李永刚于2021年9月1日提交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郭青庄、赵俊奎名下财产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郭青庄、赵俊奎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胜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3192号 下一篇 雷才告、罗绪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