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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刚、郭青庄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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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永刚、郭青庄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永刚;郭青庄;赵俊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448号之二原告:李永刚,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青庄,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俊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原告李永刚与被告郭青庄、赵俊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5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李永刚于2021年9月1日提交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郭青庄、赵俊奎名下财产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郭青庄、赵俊奎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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