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双、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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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16号案件名称
刘某双、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某双;李某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16号原告:刘某双,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辉,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玖,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双与被告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还需另行组织证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某双负担。审判员高克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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