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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明、李明忠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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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53号
  • 案件名称

    程长明、李明忠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长明;李明忠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53号程长明、李明忠:申请执行人程长明与被执行人李明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明忠支付申请执行人程长明维修款5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明忠银行存款507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明忠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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