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芳、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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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95号案件名称
张学芳、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学芳;杨福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95号原告:张学芳,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杨福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张学芳与被告杨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张学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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