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匡选贫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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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匡选贫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匡选贫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8855446613。负责人:刘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凡雄,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利长,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匡选贫,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匡选贫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匡选贫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仅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530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503执恢202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匡选贫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截至2021年9月28日,除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300元之外,被执行人匡选贫尚欠借款本金47969.9元及利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照计),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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