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妹、袁跃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3执5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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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执59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三妹、袁跃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三妹;袁跃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3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三妹,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袁跃文,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三妹与被执行人袁跃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三妹于2021年9月22日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8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波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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