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彩玲、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55号
  • 案件名称

    武彩玲、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武彩玲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55号 被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华为荣耀标识手机一部,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数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长城牌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该车辆查无下落,暂无法处置。8.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某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4043.3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3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77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330元,共计29143.36元,已上缴国库。9.本院依法已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华为荣耀标识手机一部,上缴国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武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志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